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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苏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苏XX以10300元价格购买了五堵镇黄沙村村民向金成位于五组王家沟自留山的林木。被告人苏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期间,分三次雇佣本村村民向XX等人在其购买的山上采伐松树208棵。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量桩,认定采伐林木蓄积为20.69立方米。庭审中,被告人苏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XX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苏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