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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阜新市盛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盛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阜新盛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盛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开平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78186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凌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