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丹江口市习家店国土资源所司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4年9月17日,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公诉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刘文静、人民陪审员程学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与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以下简称“习家店镇”)方山果园场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石场开采合同》。同年8月,被告人赵某在习家店镇方山果园场内挖山采石;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丹江口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共计1.65亩林地的临时征占用手续。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因非法占用林地1.05亩,被丹江口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19日,群众举报被告人赵某在习家店方山果园场马家沟挖山采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巨大,接到上述举报后,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库区派出所民警会同丹江口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的技术人员,到被告人赵某挖山采石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被告人赵某挖山采石占用林地的面积已达27.736亩,确认被告人赵某挖山采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达25.037亩(27.736亩-1.65亩-1.05亩)。案发后,被告人赵海军于同年9月19日向丹江口市林业局缴纳了5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清、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林地面积勘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丹江口市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海军与习家店方山园艺场签订的《石场开采协议》、户籍证明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挖山采石的过程中,只办理了1.65亩林地的临时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超面积占用林地共计达25.03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海军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积极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了相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告人赵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海军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经审前社会调查,书面建议对被告人赵海军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至丹江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人民陪审员  程学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