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朱谦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军,朱谦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军。被执行人朱谦岳。王占军申请执行朱谦岳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谦岳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并已采取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谦岳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XX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