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刘传军、刘广辉与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孙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刘传军,刘广辉,孙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考城。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辉,农民。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玉琴。上诉人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涛,被上诉人刘传军、刘广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原审被告孙玉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柳 冰审判员 史克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