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双林、彭维德等与张华、王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双林,彭维德,李明,张华,王杨,康东平,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王双林,农民。申请人彭维德,农民,电话。申请人李明,农民。被申请人张华,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杨,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康东平,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明,经理。申请人王双林、彭维德、李明与被申请人张华、王杨、康东平和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合同纠纷,于2015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者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张华、王杨、康东平、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电气化局三公司东营项目部、威海项目部的未结工程款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广水市广水北湖社区北湖路126号1幢、属代浪生、李俊芳所有的住房一套(广水市房权证广水字第××号、套内建筑面积83.31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双林、彭维德和李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铁电气化局三公司东营项目部、威海项目部停止向张华、王杨、康东平和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应结算的工程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厚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