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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2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唐腾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