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洪艳与宋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艳,宋岁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张洪艳。被告宋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艳与被告宋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