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铁力市朗乡“**”专卖店(铁力市朗乡“**”家电灯饰城)实际经营者。2014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铁力市朗乡“**”家电灯饰城后更名为铁力市朗乡“**”专卖店,实际经营者为张某甲。2008年12月,国家施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哈尔滨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授权铁力市朗乡“**”家电灯饰城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该店经铁力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授权,从事审核购买者信息、先行垫付和申报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等公务活动。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末,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该职务便利,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家电下乡补贴申请委托书,使用之前违规抽取、截留的244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虚开家电下乡产品专用发票,虚报家电下乡产品244件,套取国家下乡家电补贴款人民币共计54622.62元。此款被被告人据为己有。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工作流程、审核兑付程序,营业执照、授权书,铁力市工信局、财政局证明,证人张某乙、董某、李某某、白某某、孙某等193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使用的他人身份证、户口簿、家电下乡产品专用发票、家电下乡补贴申请委托书的复印件,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证明,户籍证明,铁力市农村信用联社双丰信用社客户帐明细查询单,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在经销家电下乡补贴商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54622.62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54622.62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铁军审 判 员 丁 珊人民陪审员 张玉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