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中执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等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彭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执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承德龙志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李官屯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彭国初,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新兴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国初,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彭国昌,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身份证号:13××××××××××××。申请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彭国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彭国昌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承德龙志达智能仪器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张连贵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承诺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泰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彭国昌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彭国昌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裘 民审判员 罗乐平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