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4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徐亮与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4487号原告徐亮。委托代理人徐义骥。(与徐亮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张萍。(与徐亮系母子关系)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双辰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俊涛,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资部部长。原告徐亮与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京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亮的委托代理人徐义骥、张萍,被告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俊涛、王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亮诉称,原告自2008年9月就职于被告公司,后于2012年1月被告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一中2013民四958号判决,令被告立即办理退工转档手续,但被告置法律不顾,故意拖延拒不办理退工转档,为此原告曾多次申请法院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要求被告支付非金钱迟延履行金。社保滞纳金、档案保管费本应按时缴纳,由于被告迟延办理期间必然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非金钱迟延履行金;2、被告支付由于其迟延转档所造成的社会保险滞纳金1091元;3、被告支付由于其迟延转档期间所造成的档案保管金305元;4、被告退还入职工卡押金25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迟延转档而造成的损失及返还押金事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未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非金钱迟延履行金,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