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凤凯与李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凯,李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陈凤凯。被告李宏建。原告陈凤凯与被告李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凯、被告李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凤凯诉称,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左右,被告帮我办事,我分两次给了被告34000元,事情没有办成,被告就说这笔钱先借给他用于给他母亲治病用,我就同意了。后来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是被告都推脱不还。2013年11月9日,我让被告给我补写了一份借款协议,但是只写了借款30000元,剩余的4000元并没有补写欠条。在借款协议中,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9日前还清欠款,但是至今没有清偿。现在我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宏建辩称,原告说的情况属实。我确实向原告借了34000元用于给母亲看病,但是我现在离婚了,自己带着女儿生活,还要照顾重病的母亲,经济非常困难。现在我的工作单位每月只给我发640元,我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希望原告给我宽限期,等到我现在的住房拆迁了,肯定一次性将借款都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承诺帮助原告办事,原告给付被告办事款34000元,由于事情没有办成,被告请求原告将上述34000元作为借款借给被告用于给其母亲治病,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请求。2013年11月9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补写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就借款中的30000元进行了约定,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9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偿还全部借款,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予宽限期。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凤凯与被告李宏建系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与借款方关系,庭审中被告认可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34000元的借贷关系,故本院不予置议。被告借款后,未能如约及时偿还,导致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宏建偿还原告陈凤凯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李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