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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何孔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0155号罪犯何孔平,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五监区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孔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继续追缴何孔平与同案其他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何孔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生效后,何犯于2007年11月29日被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主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何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2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曾一度放松对自己的改造,2012年6月8日,因与同犯打架,其受到严管集训1次的处分;2012年8月16日,该犯又因私藏M**,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次。通过民警耐心教育,确有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羊毛衫编织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羊毛衫编织技术,每日均能完成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亦符合厂家要求,其改造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1年7月1日,该犯母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至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严管集训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历次生效的裁判文书、低保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何孔平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何孔平近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孔平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