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丁义坤与北京祥多福商贸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义坤,范新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2032号原告丁义坤,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娜,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新见,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丁义坤与被告范新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范新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为山东省单县,应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范新见的户籍地虽为山东省单县,但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范新见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关帝庙路临X号,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范新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