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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邓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农民。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23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邓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老武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八极拳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经孟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邓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老武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八极拳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经孟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方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邓某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孟公交认字(2014)第1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及死者照片八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公(孟)鉴(尸检)字(2014)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孟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孟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孟村回族自治县和解协议书、协议书及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处以缓刑。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慧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