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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勇、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表人汪勇。被告张勇,男。原告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代表人房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重庆川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勇已与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珙县协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