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姚孔生诉甘肃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陈彦红、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孔生,甘肃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陈彦红,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4号原告姚孔生,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甘肃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彦红,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被告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晓财,系该公司业务经理。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孔生诉被告甘肃一建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陈彦红、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孔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孔生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经原告申请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