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0日及2014年1月14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4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3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1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在南县茅草街镇原渡口附近的一条巷子内,由被告人肖某某望风,被告人章某某用一片自制的万能钥匙将失主黄某某停放在巷内的一辆红色铃木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启动后,二人共同将车盗走。次日,被告人肖某某将所盗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合黄某,赃款被平分后挥霍。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4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盗窃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失主领条、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失主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及指纹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名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肖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盗窃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被告人肖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