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同士与陈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士,陈昌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赵同士,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陈昌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士诉被告陈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同士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同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