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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同士与陈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士,陈昌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赵同士,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陈昌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韩春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士诉被告陈昌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同士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同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