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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师娟与可续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师娟,可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师娟。被执行人可续。申请人王师娟与被执行人可续离婚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师娟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申请人王师娟与被执行人可续离婚纠纷一案中,可续应当履行(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现被执行人可续以按照调解书所调解的内容当场将上述财务当场返还给王师娟。现本案已按上述内容执行完毕,且王师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昌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