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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树云申请执行连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第392号连喜:你(单位)与申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县作出的(2012)字第6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5年02月25日09时前自动给付本金1570.00元;利息0元;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人:白邦柱2015年02月06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