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李寅虎,唐晓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李寅虎,唐晓青,唐无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0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寅虎,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唐晓青,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唐无病,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李寅虎、唐晓青、唐无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审 判 长  张世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