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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83号罪犯赵军,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3993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年九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嘉奖十八点六次;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考核期间内共入账1505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赵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但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