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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明和与皮保洲、张登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和,皮保洲,张登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明和。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皮保洲。被告张登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和诉被告皮保洲、张登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和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和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