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斌盗窃罪,陈斌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41号罪犯陈斌,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下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斌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连同未执行的刑期一年八个月零十二日,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十二万元。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