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于涛与西安添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金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于涛,西安添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金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312号原告:李于涛,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允才,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高杨子,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添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金锋,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于涛与被告西安添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金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于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于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