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世红与重庆市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红,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985号原告李世红,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委托代理人周永国,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南天湖中路9支路二单元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793-0。法定代表人孙成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组织机构代码20344342-6。法定代表人王欣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男,1953年9月28日,汉族,系第三人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红诉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红撤回对被告重庆钰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木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