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家棠,龙胜各族自治县马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吉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家棠,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3日生育小孩黄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被告不尊重原告,什么事情都不和原告商量,原告说他一点,被告就狠狠地骂原告。被告还背着原告向原告的朋友借钱上网赌博,就连原告母亲的钱也被被告骗去二万元,小孩的开支被告却从来不管。原告的朋友催被告还钱,被告总是一推再推,逃避责任,原告为此责备一下被告,被告就吓唬原告要与原告离婚,原告看在小孩的份上不与被告计较。然而被告不知悔改,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原、被告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互不来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曾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黄某乙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抚养;3、本案诉讼费共同承担。原告沈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结婚证字号为:J450328-2011-000215),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4年11月4日证人梁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向梁某某借钱二万元至今未归还;4、2014年11月5日证人杨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3年向杨某某借钱二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认为婚前原、被告彼此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尊重原告不是事实,原、被告是在相处半年之后才决定结婚的,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原告认为被告背着原告向原告朋友及原告母亲借钱用于网上赌博至今未归还、不管小孩也不属实。被告借钱是用于投资,只是目前暂时无钱归还,被告一直都在努力赚钱抚养小孩以及归还借款。原告出去几个月对小孩不闻不问,都是被告照顾小孩。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是没有事实理由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0年9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被告向原告的朋友以及原告母亲借钱至今未归还,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互不来往。双方曾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被告不尊重原告,被告背着原告向原告的朋友借钱上网赌博,连原告母亲的钱被告也骗去二万元,小孩的开支被告从来不管,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互不来往,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所举出的四份证据,证据1是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2为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3、4是证明被告借款情况。以上证据均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吉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再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