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勇、江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勇,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八路东段。被执行人蔡勇。被执行人江群。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勇江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72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卢 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