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朱建豪,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希云。委托代理人:白铭,系该司职员。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豪以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已退回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朱建豪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