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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杰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933号罪犯李杰,又名李纪伟、李光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本院于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截止假释呈报之日,实际服刑九年五个月,余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对该犯作出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宜春、李志刚、牛成军,河北省保定监狱干警李红霞、李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认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罪犯假释案件意见表载明,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至呈报假释前,获计分考核记功奖励11次、计分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记功4次、单项表扬1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百分考核台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该犯适合社区矫正并负责监管。故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