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汤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宝芳、李秋东与被申请人梁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宝芳,李秋东,梁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汤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周宝芳,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李秋东,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梁玉明,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宝芳、李秋东与被申请人梁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宝芳、李秋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查封登记在镇江市万海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苏LC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靳景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