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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纪亚成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亚成,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亚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纪亚成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世缘酒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纪亚成申请再审称,其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是被迫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从其在2013年办医保交费知道欠费时起算。故原二审判决认为其已过申请仲裁时效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今世缘酒业公司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审查查明,纪亚成于1993年入职今世缘酒业公司。2011年3月30日,纪亚成以年龄、××等原因向今世缘酒业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4月1日,今世缘酒业公司同意纪亚成的申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为纪亚成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2014年2月24日,纪亚成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纪亚成遂提起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纪亚成与今世缘酒业公司于2011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在之后的一年内,纪亚成未向今世缘酒业公司主张权利,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纪亚成的诉讼请求。纪亚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0826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纪亚成与今世缘酒业公司于2011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2月24日纪亚成向涟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关于其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纪亚成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迫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其认为应当从知道医保欠费时计算仲裁时效系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故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纪亚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亚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杨朝晖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