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修海盗窃罪,马修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马修海,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云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修海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9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马修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平缝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修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修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修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