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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金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72号罪犯王金雨,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张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1999)冀刑一核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六月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二日、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雨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