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宋洪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55号罪犯宋洪林,男,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8)广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应于2019年12月10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宋洪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洪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5分,月均5.2分。因左肱骨折伴左肘、肩关节功能丧失于2014年8月22日被监狱列为五级残犯管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洪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洪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