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钟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30号罪犯钟良,四川省青神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良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