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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庆雨与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庆雨,新乡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闫庆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香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谢振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设,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世民,该医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庆雨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原鉴定机构对提交新证据后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的过错参与度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应当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进行答复。本案必须以答复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传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