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利芹与林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芹,林启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王利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建国,居民。被告林启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芹诉被告林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芹负担。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闻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