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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利芹与林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芹,林启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王利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卢建国,居民。被告林启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芹诉被告林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利芹负担。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闻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