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璧法民初字第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星与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星,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4322号原告徐星,男,生于1985年12月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新广丰。法定代表人张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星与被告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5元,减半收取4352.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徐星负担。审 判 长  刘泽念人民陪审员  周宗富人民陪审员  吴兆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