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邮政管理局。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本院(2015)张行执字第1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行执字第19-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肖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