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章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45号罪犯刘章良,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章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交6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0164元,责令退赔948344.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章良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章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章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章良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章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