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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张辛村村委会西北侧150米。法定代表人金龙泉,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802号。法定代表人尹嵄炯。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调字第00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韩龙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八千二百七十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千二百二十四元零五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饰美金刚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超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褚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戎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