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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朱梅、黄扣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朱梅,黄扣宝,徐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魏灿斌。委托代理人:侍栋。被告:朱梅。被告:黄扣宝。被告:徐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告朱梅、黄扣宝、徐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