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朱梅、黄扣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朱梅,黄扣宝,徐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魏灿斌。委托代理人:侍栋。被告:朱梅。被告:黄扣宝。被告:徐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告朱梅、黄扣宝、徐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而未按规定足额预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