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立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立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立宝,1990年2月13日出生,吉林省扶余市人,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立宝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立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潘立宝驾驶摩托车到扶余市永平乡前围子村张某甲家,拽开窗户进入屋内,向张某甲索要钱财,在张某甲犹豫之际,对张某甲说你要钱还是要命,用砖头打张某甲面部一下,张某甲从衣兜里掏出50元钱,被潘立宝抢走。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潘立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张某丙、于某甲、杨某某、于某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作案用的砖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立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强行劫取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立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潘立宝驾驶摩托车到扶余市永平乡前围子村张某甲家,拽开窗户进入屋内,向张某甲索要钱财,并用砖头打张某甲面部一下,张某甲按照被告人潘立宝的要求从衣兜里掏出50元钱放在炕上,被潘立宝抢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潘立宝的供述,2014年11月7日晚11点多钟,我在家和我爸吵了几句,我就骑摩托车从家出来,当时我非常生气,也挺恨我爸的,我就想惹点事试试我爸能不能管我,由于我兜里没钱,我想到永平乡前围子村的张某甲挺老实的,我抢张某甲钱他不能反抗,大约半夜11点多,我就骑摩托车来到张某甲家。我进到张某甲家院里直接来到窗户下,我在窗台拿起两块砖头,开始敲窗户让张某甲开门,张某甲在屋里没有动静,我就把窗户上的塑料布撕开,拽开窗户我就进屋了。当时张某甲在炕上躺着,我进屋对张某甲说给我拿十块钱,张某甲坐起来没吱声,张某丙起来把灯打开了,接着我用砖头打了张某甲面部一下,我对张某甲说十块钱不够,你给我五十块钱,快给我钱,你们要钱还是要命。这时张某丙说,他要钱就快点给他吧,然后张某甲就从钱包里拿出两张二十元和一张十元的,我让他把钱放到炕上,我把钱拿起来揣到兜里,我踹了张某甲一脚,我就从窗户跳出来走了。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11号晚上11点多,我正在睡觉,听见有人拽我家房门,我醒了,没给开,这个人就来到我家窗户前敲玻璃敲门,喊开门,我一听是潘立宝的声音,我没给开门,潘立宝就把窗户外面的塑料布撕开了,把我家窗户拽开了,然后潘立宝进屋了,这时我就坐起来,我侄子张某丙把灯打开了,我看见潘立宝手里拿一块砖,接着潘立宝就冲着窗户把砖头打成两半了,他把半块砖头坐在屁股底下,另外半块砖拿在手里,之后潘立宝让我给他十块钱,我没动弹,潘立宝看我没动弹,就拿砖头子打我脸一下子,然后潘立宝说你不给我钱我就揍你,我侄子张某丙说他要钱就给他呗,这时潘立宝说十块钱不够,要五十,我害怕了,我从钱包里拿出了五十块钱,我把钱递给了潘立宝,潘立宝让我把钱放在炕上,我把钱放在炕上以后潘立宝就把钱拿起来了,拿起来钱后潘立宝踢了我腿一脚,然后潘立宝要拿我手机,我没让他拿,把手机抢了回来,之后潘立宝让我报警,让我打电话,我没打电话,潘立宝看我没打电话,就揣起钱,跳窗户走了。我认识潘立宝。他是三井子八百村的,潘立宝在我们屯子有亲戚,他亲戚不理他,他来我家借过宿,今年就来过我家好几次。3、证人张某乙证实,11月8号早上,我弟弟张某甲来我家告诉我说昨晚11点多潘二丑子去他家了,抢了五十元钱,潘二丑子还把他打了两顿,我一看我弟弟的脸、下巴都坏了,我弟弟说是潘二丑子用砖头打的,我听了很生气,就给村治保主任于洪洋打电话,治保主任告诉我到派出所报案,我就和我弟弟来报案了。4、证人张某丙证实,昨天晚上11点多,我和我叔叔已经睡了,这时外边有人敲门敲窗户,还一直喊开门,我听出来是潘立宝的声音,我和我叔叔没敢开门,潘立宝一直在那里拽门,还把窗户塑料布撕开了,后把我家窗户拽开了,拽开后潘立宝进屋里来了,当时潘立宝就上炕了,让我们开灯,我把灯打开了,我看见潘立宝拿了一块砖,潘立宝看开灯了,一下子把砖磕在水泥窗台上,把砖磕成两半,把半截砖坐在屁股底下,另外半截砖拿在手里,之后对我叔叔张某甲说,给我十块钱,我叔叔当时没出声,然后潘立宝对我叔叔说,你要是不给钱我就揍你,你要钱还是要命,我叔叔没说话,潘立宝寻思寻思,又说,你得给我五十块钱,说完话就打我叔叔一砖头子,打我叔叔脸上了,给我叔叔脸打出血了,我挺害怕,就对我叔叔说,他要钱赶紧给他吧,我叔叔从衣服里拿出五十元钱递给潘立宝,潘立宝没接,让我叔叔把钱放在炕上,我叔叔把钱放炕上了,潘立宝就把钱拿起来了,还踢了我叔叔一脚,又要拿我叔叔手机,手机没抢走,之后潘立宝就从窗户跳出去跑了。5、证人于某甲证实,张某甲和张某丙在我们村住十多年了,这两个人智力不如常人,但事情可以表达清楚。平时这两个人比较老实,胆子比较小,就知道干活。张某甲被抢的事我知道,我听他姐姐说的。6、证人杨某某证实,我认识潘立宝,是我们屯于某乙的亲戚。2014年11月7日8点左右,于某乙的外甥潘立宝来了,说要骑于某乙家的摩托车,告诉我后他就把摩托车骑走了。那个摩托车是于某乙家的,落籍时用的我儿子杨贵有身份证落的。7、证人于某乙证实,潘立宝是我外甥。我家有一台雅马哈125摩托车,车牌号是吉j9a805。车落籍时用的是杨贵友的身份证。2014年11月7日潘立宝在我家了,我当时打工没在家,潘立宝给我打电话,说要骑摩托车,我说车在杨某某家,让他去杨某某家取,当时潘立宝说要回家有事,我就把摩托车借给他了。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录了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情况。9、物证,系被告人作案用的砖头照片。综上证据,被告人潘立宝抢劫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潘立宝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作案所用的砖头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立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立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虹玫代理审判员 赫 南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