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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山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昆明山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山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坤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昆明山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50元。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