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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宋明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明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67号罪犯宋明新,河北省承德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2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明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明新在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明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