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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终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自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时贤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自英,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时贤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自英,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艳,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德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贤伟,198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进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自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时贤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42元,退还上诉人刘自英。审 判 长  石红振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明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