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自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时贤伟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自英,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时贤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自英,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艳,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德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贤伟,198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进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自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时贤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42元,退还上诉人刘自英。审 判 长 石红振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代理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明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