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金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雷云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云丽,刘金华,朱宝凤,刘芹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金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雷云丽。被执行人刘金华。被执行人朱宝凤。被执行人刘芹娣。申请执行人雷云丽与被执行人刘金华、朱宝凤、刘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雷云丽起诉要求刘金华、朱宝凤、刘芹娣、沈赵新归还借款1450000元,现雷云丽同意刘金华、朱宝凤、刘芹娣于2014年8月1日前、2014年9月1日前、2014年10月1日前各支付雷云丽25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予以了结,余款雷云丽自愿放弃。二、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双方无涉。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5元,由雷云丽负担(已交纳)。四、如刘金华、朱宝凤、刘芹娣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雷云丽可就145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金华、朱宝凤、刘芹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云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