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于建洲与沈付喜、岳真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建洲,沈付喜,岳真真,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80号原告于建洲。被告沈付喜。被告岳真真。被告岳勇。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936号原告于建洲与被告沈付喜、岳真真、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付喜名���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李庄小区顺和花园1号楼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